跟公司簽的合作協議 、個人稅是怎么扣點、可不可以自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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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作協議是指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建立的的一種勞務合同關系,勞動合作協議是指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建立的的一種勞務合同關系,合作協議屬于什么合同1、合作協議是指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建立的的一種勞務合同關系,合作協議不算合同,2、合作協議一般不算合同,4、合作協議不算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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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材料商與裝飾公司合作協議怎么寫編寫材料商與裝飾公司合作協議時,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條款和內容,可以作為起草的參考:1. 引言:在合作協議的開始部分,說明合作雙方的名稱、地址和背景信息,然而,要想實現材料商與裝飾公司的合作共贏,雙方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合作意愿,本文將詳細介紹材料商與裝飾公司合作的優勢和必備條件,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這一合作模式,同時為材料商和裝飾公司雙方提供寶貴的參考意見,7. 品質保證:確保材料的質量符合約定標準,并規定雙方對于質量問題的解決方式,如退貨、更換或修復等。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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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那么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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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和朋友合伙開了個公司,最后因意見不合,不想合作了,想寫份終止合作協議書,有沒有范本可以參考?終止合作協議書范本: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作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雙方就合作期間的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協議。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怎樣寫終止合作協議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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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了勞動解除合同不給錢1、辭退后工資不給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公司簽了賠償協議后不給錢怎么辦辭退后工資不給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4、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不給補償金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的結果有任何不滿意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勞動仲裁和解成功后,單位到期不給錢勞動仲裁成功后如果遇上公司不給錢的可以向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當然也只有法院有執行強制執行的權利,而強制執行的費用也是由對方承擔,這時就可以查封或者是劃撥對方的財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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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合伙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各方簽字并約定生效條件,待生效后即對簽字人有法律約束力,建議委托律師代書,可避免法律風險,4、合伙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各方簽字并約定生效條件,待生效后即對簽字人有法律約束力,建議委托律師代書,可避免法律風險,入股合作協議書需要公證嗎1、所以,合伙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但不是必須公證,是否需要公證要由協議當事人協商確定,合作協議需要公證嗎1、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2、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經過公證部門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是否需要進行公證,如果想簽訂的合伙合同更具備法律效力,可以請律師進行公證,所以,合伙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但不是必須公證,是否需要公證要由協議當事人協商確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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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公司由甲、乙雙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 元,詳細情況如下:1、各方出資額及所占比例:(1)甲方出資 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甲方出資額由其現已擁有的設備、場地、原材料、庫存成品、技術、管理及現金等綜合估算組成(詳細估算清單見附頁),雖然協議中規定了初始股權比例,但隨著公司的發展,每名股東在公司的作用也會發生變化,入股合作協議書(模板)甲 方:住 址:身份證號:乙 方:住 址:身份證號:甲、乙雙方因共同投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性質1、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2、住 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冊資本:大寫:人民幣 元(小寫:¥ 元)5、經營范圍: 等(具體以工商部門批準經營的項目為準)。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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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語: 實際施工人合作協議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利益沖突,一、實際施工人合作協議糾紛的起因1、合同條款模糊: 合作協議中的條款可能存在歧義或不明確,導致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產生分歧,二、法律分析:解決糾紛的關鍵要素1、明確合同條款: 律師建議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避免歧義,三、案例分享:成功解決實際施工人合作協議糾紛的實踐經驗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了一項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合作協議糾紛時有發生,案例二:A建筑公司和B實際施工人簽訂了合作協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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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那么公司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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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材料商裝飾公司合作協議首先,合作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明確規定雙方的權益,明確合作方式和期限,保護商業機密和解決糾紛機制,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的效率和質量,其次,合作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在簽訂合作協議之前,雙方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業務融合,確保合作的可行性,材料商裝飾公司合作協議的簽訂是雙方合作的關鍵一步,如果發生合作糾紛,雙方可以通過洽談、調解等方式解決,必要時可以起訴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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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平等互利、團結協作、共同發展的精神,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共同參與××××有限公司電纜產業園2#、4#廠房工程項目施工達成如下協議條款:第一條總則1.1本協議為雙方一次性聯合協議。甲方可委派項目副經理及財務人員各一名,參加工程及財務管理工作。乙方在本項工程施工中所需開工啟動運營資金由乙方自行解決。第三條甲方職責3.1甲方負責以乙方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工程項目建設工程合同》,協調與建設方、監理方的工作關系及工程量變更增減等事宜。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標準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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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公司吊銷未注銷簽署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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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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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終止合作協議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并需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準備好相關證據、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遵守保密協議等方面的問題,在終止合作協議前,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文本、雙方往來的郵件、聊天記錄等,本文將詳細介紹雙方合作終止合同協議的相關問題,包括分歧化解、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終止合作協議時,可能會存在爭議,這時需要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達成一致意見,在終止合作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提前與對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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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常見法律風險有哪些? 案例: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糾紛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100萬元后將40%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B。后公司負債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A、B在未出資范圍內(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B抗辯稱受讓時不知A未實繳,拒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1. 股權轉讓時未如實告知出資瑕疵,受讓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2. 原股東A與受讓方B的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觀點(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1. 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有效,但受讓方B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本案中,B未核實出資證明書(顯示實繳100萬元),存在重大過失,被推定為“應知”瑕疵,需在4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與A連帶清償。 裁判結果 A、B連帶向債權人支付400萬元。 案例啟示 股權受讓方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如驗資報告、公司章程、銀行流水等); 協議中需明確約定:若存在出資瑕疵,出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未實繳的股權轉讓價格應顯著低于實繳股權,否則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離婚時原始股怎么分?這5個關鍵點一定要知道!??】 ?離婚財產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這種特殊資產,稍不注意就會吃大虧!今天把律師才搞明白的干貨整理給你們,建議收藏備用! ??【重點預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公司上市前的"靜默期":可能影響分割時效! ?? 必須掌握的5個知識點: 1?? 法律依據:《民法典》1062條+公司法司法解釋 2?? 分割方式(3選1): ? 協商折價補償(最快捷) ? 股權評估后分割(要找專業機構!) ? 訴訟確權(耗時但徹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轉讓限制 ?? 保留所有出資憑證+股東協議 ?? 上市禁售期內的股票要特別約定 4?? 證據清單(建議截圖保存): ?? 股權代持協議 ?? 銀行轉賬記錄 ?? 股東會決議文件 ?? 公司估值報告 5?? 冷知識: ?? 離婚后發現的未分割股權,3年內可重新起訴!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匯管理規定處理 ?? 暖心提醒: 離婚時對方故意隱瞞股權?趕緊申請財產調查令!遇到復雜情況建議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師,千萬別自己硬扛!
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