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認識是親戚但是被他騙了有24萬左右可以要得回來嗎沒有證據因為我的家人犯法了他說用錢可以把人撈出來然后他一次要3萬5萬還有拿1萬多的然后拿了很多次總共拿了24萬左右只有7000塊錢是微信轉賬的其他的都是沒有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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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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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張先生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劉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劉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張先生出具借條,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劉先生應按約定期限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照片顯示,劉先生在借條上載明:他向張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轉,因雙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條以張先生手機留存照片作為主要法律依據,綜上,法院對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劉先生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此后,張先生多次催討無果,遂于去年6月將劉先生告上了法院,訴請法院判決劉先生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共計24000余元,之后,劉先生手寫一張借條并進行了拍照,隨即通過微信將借條的照片發送給了張先生,同時,劉先生將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口頁)、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拍照發給張先生,以此證明借條的真實性。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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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抓賭時微信轉賬怎么認定賭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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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綜合證明借款性質。例如在微信借錢時,應備注“借款”、“借錢”等字樣。那么欠錢不還有微信轉賬記錄報警好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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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郵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為不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么微信轉賬怎么確認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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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很多人因為更換手機、手機丟失、刪除微信聊天記錄等原因,無法將載轉賬記錄的手機提交至法院,那么這么重要的證據,我們應該如何有效的提供給法官并讓法官采納呢,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幾點:1、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舉證時應該打印截圖的形式提交,開庭時,需要提供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時,要求提供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提供給法官查看,案件相關聊天記錄可截圖打印做備用,微信的聊天記錄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會讓人斷章取義,也容易讓對方當事人否認聊天記錄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與本案存在關聯,從而導致該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4、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訴訟過程中,將微信轉賬截圖作為證據交給法院,法官會認可嗎,答案是大概率不會,微信轉賬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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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求欠款方微信綁定手機號,而不僅僅只是通過微信昵稱溝通交流,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微信借條”主體認定難的問題。通過郵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為不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么微信轉賬如何認定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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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當中無論是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借款還是其他形式,怎樣才能確定為借貸關系呢?通過郵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為不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么生活中使用微信轉賬可以認定借貸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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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憑微信轉賬能起訴小三嗎:如果僅憑微信轉賬這一個證據,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還需要證明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與他人形成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其次,還要證明存在贈與行為,形成贈與的法律關系。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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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網絡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向對方發出催告、協商都不還的可以準備好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微信借錢不還該怎么辦微信借錢不還,如果債權到期,出借人可找貸款人進行催告,若對方仍拒絕還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起訴流程主要包含是:貸款人準備訴訟材料,起訴時,可以提前寫好起訴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涉及貸款的相關書面及其他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人民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進行判決,1、如果在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不僅包含了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還包含出、借款雙方明確清晰的聊天記錄,能夠從聊天記錄中明確雙借貸關系的存在,則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可以讓債務人還款的強有力的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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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如果您懷疑丈夫出軌,可以通過查詢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尋找證據,如果您決定查詢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建議您在查詢前咨詢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以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其他法律風險,在現代社會中,丈夫出軌已經不再是新鮮事,如何查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成為了許多女性關注的問題,首先,如果您懷疑丈夫出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轉賬記錄:1. 查詢銀行卡交易記錄:可以持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柜臺查詢丈夫的銀行卡交易記錄,或者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查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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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其次,事先未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不能請求違約金。那么支付寶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能要回欠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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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本案中,張先生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支付了 5 萬元的定金,因此,在使用微信轉賬時,被轉賬方應當注意保存和備份轉賬記錄,并盡可能提供其他證據,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因此,在法律上,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取證和保全微信轉賬記錄時,應當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其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具體情況,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微信轉賬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起訴證據,但是其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具體情況。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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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微信轉賬借錢給他人如何保留證據首先,網絡聊天記錄。同時,微信、支付寶的轉賬記錄都可以在網上查詢,并打印出來,這些都是證明確實把錢轉賬給對方的證據。微信、支付寶借錢的注意問題微信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新形式的證據還是存在較大風險,所以不建議僅憑微信聯系,就草率把錢借出去。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超過兩年起訴,一旦抗辯訴訟時效已過,出借人又無證據證明催要過,有可能敗訴。那么微信轉賬借錢給他人如何保留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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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自認或由適合的證人證言作證確認。同時,微信、支付寶的轉賬記錄都可以在網上查詢,并打印出來,這些都是證明確實把錢轉賬給對方的證據。如果你沒有了借款當時的聊天記錄和轉賬截圖,那么,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和對方交流還款事宜的相關聊天記錄也可作為證據。但此證據效力較弱,如果能有語音記錄或電話錄音會比較好。借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微信轉賬借錢給別人要怎么保存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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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舉證責任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微信轉賬別人不認帳咋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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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