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摩托車現場的罰單?



駕駛人應當在收到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天之內,到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罰款,超過將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加處,并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被暫扣的機動車,駕駛人、車主、車輛管理員應當在30天內帶齊機動車的所有合法手續到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超過30天沒有辦理申請的,將公示3個月,之后任然不辦理申請領取的,將被法院依法拍賣,拍賣所得將上繳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