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地址和身份證地址一樣嗎?



如果當事人身份證一直沒有換過,戶口本的地址就是身份證上的地址。因其它的原因有變動(上學、戶口搬遷)等情況,當事人的身份證還沒有來得及更換的情況,身份證的地址就無法吻合目前的戶口本地址。
身份證上的地址,是行為人辦理這張身份證時候的戶口所在地。如果之后行為人的戶口遷移了,戶口地址已經變化,但是身份證如果不去換領的話,就還是原來的地址,所以戶口所在地不一定是身份證上的地址,戶口所在地應該以戶口本為準。
一般的情況,戶口本的地址就是身份證的地址(身份證的地址來源戶口本的資料)。更換身份證時,一定要帶上戶口本,在戶籍的公安機關才能申請辦理新的第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fā)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統(tǒng)籌印刷。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