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險和交強險的區別



1. 定義不一樣
交強險是買車必交的保險,具有強制性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所有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可以根據車主們的需求自愿購買,可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2. 賠付次序不一樣
交強險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有優先賠付權,先從交強險中賠付,超過交強險賠付范圍的再從車輛相應的商業險中賠付。
第三者責任險須由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經過核定后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3. 賠償原則不一樣
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予以賠償。
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方式都是根據合同里面的具體約定來進行的。
4. 賠償的范圍不一樣
交強險滿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賠償要求,賠償限額分為有責任賠償限額和無責任賠償限額。有責任賠償限額最高可為122000元,無責任賠償限額最高可為12100元。沒有免賠率和免賠額。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定保險合同時,根據不同車輛種類協商確定,且有眾多的免責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