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極端現象是什么?



八種債務糾紛的極端現象包括:
1、“暴力逼債”。主要指債權人自己通過暴力方法來逼迫債務人就范,常見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綁架、傷害乃至殺害債務人。
2、“涉黑討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另一種是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于: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3、“自殘要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自虐、自殘、自殺等方式要債,一般發生在債權人處于弱勢地位的案件中。
4、“霸道拒債”。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其中“要錢沒有”又分真沒有和裝沒有兩種情形;二是“有錢也不給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樣”。
5、“惡意逃債”。主要指債務人有還債能力卻采用“金蟬脫殼”等方法,逃出債權人控制的地域范圍。
6、“消極避債”。主要指債務人在無力履行的情況下,為了擺脫債權人的一再追討而不得以的消極避世行為。如有的債務人躲到荒山之上,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如重慶李先培為躲債變成現代“山頂洞人”事件;更有嚴重的,為了躲債,自己干脆去犯罪,等著進監獄,從而使債權人再也不來纏自己,如河北省樂亭縣農民史某為躲債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7、“搶先要債”。主要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一些精明的債權人率先提起民事訴訟以實現債權,而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也就是所謂的“先下手為強、后下手遭殃”。
8、“擇親還債”。主要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可能會先清償與自己關系密切的債權人的債,而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