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收養棄嬰條件有哪些

導讀: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不管是處于收養人利益的考慮還是處于棄嬰利益的考慮,《民法典》中都是有相關規定的。那么夫婦收養棄嬰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不管是處于收養人利益的考慮還是處于棄嬰利益的考慮,《民法典》中都是有相關規定的。關于夫婦收養棄嬰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收養棄嬰條件有哪些
作為領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領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領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領養人的領養需要哪些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不滿20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公民若需要收養棄嬰,這也不是不可以,但并不是大家想象中那么容易的事情。不管是處于收養人利益的考慮還是處于棄嬰利益的考慮,《民法典》中都是有相關規定的。即當事人首先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其次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或者進行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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