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股東個人婚姻家事事務有關系嗎?

導讀:
小張的律師朋友提醒說,公司章程與股東個人的婚姻家庭與繼承都有密切的關系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1、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確定,小張與太太二個人的持股比例就是財產約定,以后二個人在發生婚姻變化時,對于公司股權的權利要求,就是按照目前的持股比例來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雖然公司法規定,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那么公司章程與股東個人婚姻家事事務有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張的律師朋友提醒說,公司章程與股東個人的婚姻家庭與繼承都有密切的關系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1、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確定,小張與太太二個人的持股比例就是財產約定,以后二個人在發生婚姻變化時,對于公司股權的權利要求,就是按照目前的持股比例來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雖然公司法規定,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關于公司章程與股東個人婚姻家事事務有關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小張和太太二個人最近決定共同投資開一家貿易公司,為了公司發展需要,二個人決定讓小張的哥哥老張也入伙。三個人經過初步商定,決定公司名稱叫“三合貿易公司”,注冊資金80萬元,小張出資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金的50%、小張的太太和老張每人出資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金的25%。經過與工商注冊代理公司聯系,代理公司傳給三個人一些注冊資料,包括公司章程。這些材料全部都是格式范本,說是讓三個人在這些范本上簽上名就可以了。
小張有一個朋友是律師,在一次吃飯的時候談到開公司的事,律師就提醒她說,公司章程一定要好好簽,并且說,公司章程里有很多條款還涉及到與小張的婚姻與繼承。小張百思不得其解,我們開的是公司,關婚姻家庭和繼承什么事啊?
關鍵詞:公司章程任意性適用優先權限制繼承
律師解析: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根本大法是憲法;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根本規則是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是指對公司的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的公開性質的法律文件。因此,小張夫妻二人與哥哥三人開公司,制定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現在,大家開公司到工商局辦手續,一般工商局或注冊代理公司都會給一些公司章程的范本,股東制訂章程就像做填空題,只要在空格處把自己的身份情況填寫好,一份章程就大功告成了。而章程的內容都大體相當,因為大家都是照抄法律的規定,法條如何規定,章程就照抄下來。大家都照抄法條,或者相互照抄。結果是,雖然公司名稱各不相同、經營領域也千差萬別,但公司章程的內容卻千篇一律,甚至完全雷同,事實上,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公司章程本身就是個性法律文件,如果內容和法律一樣,制訂公司章程就毫無意義。不同產業、不同股權結構、不同組織形式公司的章程應該各有不同。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都是有效的。甚至,在公司章程的規定與公司法的規定不一致時,只要沒有導致章程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內容的條款,章程的效力甚至要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
小張的律師朋友提醒說,公司章程與股東個人的婚姻家庭與繼承都有密切的關系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
1、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確定,小張與太太二個人的持股比例就是財產約定,以后二個人在發生婚姻變化時,對于公司股權的權利要求,就是按照目前的持股比例來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章程沒有這樣規定,則小張雖然持股40%、其太太雖然比其少20%,但法院一般還是認為雙方名下的股權都是共同財產,而給每個人按30%的比例分割。如果公司章程明確約定持股比例等于二個的財產劃分,那么公司章程就具有了一定的婚內財產約定的屬性,一旦小張與太太發生婚變,則雙方只能按持股比例主張權利了。
2、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約定,小張與太太二個人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一般而言,公司股東依出資比例承擔風險和分配利潤,但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小張與太太雖然持股比例不同,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二人分配利潤的數額在總持股額度內平均分配。
3、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約定,一旦小張與太太其中一人發生意外身故時,名下的股權歸在世一方所有,而不必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雖然公司法規定,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同樣道理,公司章程也可以限制股東死亡后繼承人繼承股東權從而享有股東身份,比如,可以規定其它股東有權按一定價格予以收購等。
由此可見,公司章程中的很多條款,不僅可以超越公司法規定的條款范圍,而且可以對婚姻家庭、繼承等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從而進行家庭事務、公司事物的結合。因此,小張朋友提醒小張重視公司章程的制訂是非常有道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