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有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導讀:
依據《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中所稱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應當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換言之,只要其子女中還有人具備贍養能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就無須承擔贍養義務。那么孫子有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中所稱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應當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換言之,只要其子女中還有人具備贍養能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就無須承擔贍養義務。關于孫子有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贍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
(二)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
(三)贍養人有贍養能力。
因此,一般情況下而言,子女應當天然的作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贍養人,但是當發生某種客觀原因,即在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情況下,導致父母子女之間無法直接履行贍養義務時,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之間才可能產生發法定的贍養義務。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中“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認為是指“該”子女已經死亡或無贍養能力;也有人認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中所稱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應當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換言之,只要其子女中還有人具備贍養能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就無須承擔贍養義務。故而孫子對奶奶擁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
一,奶奶無子女或有子女但該子女無贍養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贍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