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場可領證不用再等審查期

導讀: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那么《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場可領證不用再等審查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關于《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場可領證不用再等審查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
根據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