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利用漏洞免費吃肯德基獲刑

導讀: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徐某等五人因犯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人民幣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那么大學生利用漏洞免費吃肯德基獲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介紹
一在校大學生徐某利用肯德基APP客戶端和微信客戶端之間數據不同步的漏洞騙取兌換券或取餐碼出售給他人牟利并將犯罪方法傳授給同學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勝公司損失20余萬元。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徐某等五人因犯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人民幣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1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系盡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并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系的侵犯。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著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問題。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于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布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范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