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導讀:
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1、行為人為偷逃國家稅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四為自己虛開1、為他人虛開中為掩蓋虛開又從他人處購進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假注冊多家公司為自己虛開。
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1、行為人為偷逃國家稅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四為自己虛開1、為他人虛開中為掩蓋虛開又從他人處購進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假注冊多家公司為自己虛開。關于四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此條款明確把介紹行為上升為實行行為將“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對合犯都規定為獨立的實行行為那么刑法分則規定的四種虛開行為是與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之間是什么關系各行為是否適用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規定對此問題筆者做如下探討。
一、四種虛開行為表現方式
在討論四種虛開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問題之前有必要明確四種虛開行為的具體表現方式。筆者歸納了近幾年本院公訴部門辦理的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四種行為方式主要有下列幾種類型
一為他人虛開
1、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注冊公司騙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虛開即所謂的“開票公司”。開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開具陰陽發票即大頭小尾式二是為他人虛開后又從他人處購進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達到來少繳或不繳虛開發票行為產生的“應納稅額”。
2、公司在購貨環節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在銷售貨物時不向客戶開具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客戶不要發票造成稅務部門的留存抵扣稅款增多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稅務部門的留存抵扣稅款而進行虛開。
3、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益而進行虛開。
4、行為人在受票方的指使下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受票方虛開而由受票方為出票方解決進項抵扣發票。
5、行為人為增加公司營業額與受票方進行互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所謂的“對開”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將應開具給出票方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開具給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單位。
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1、行為人為偷逃國家稅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行為人在購進貨物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發票從第三人處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行為人并不直接向出票方虛開而是通過第三人的介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4、為他人虛開類型中的第4、5項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兼有為他人虛開、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兩種行為。
5、行為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后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不開具自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第三人客戶。
6、在第5項的情況下行為人無少繳稅的故意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繳稅額如數交給出票方即代開代繳。
三介紹他人虛開
1、為牟取非法利益純粹的、游離雙方的職業化中介人在為他人虛開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中間的實施介紹行為。
2、出于情面或江湖義氣受出票方或受票方的指使而實施介紹行為。
四為自己虛開
1、為他人虛開中為掩蓋虛開又從他人處購進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假注冊多家公司為自己虛開。
2、行為人為偷逃國家稅收從他人處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
二、四種虛開行為是否成立共犯
四種虛開行為方式中“為自己虛開”是一種獨立的行為方式與其它三種虛開行為方式之間無關聯“為他人虛開”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有密切聯系依存于對方的行為而存在“介紹他人虛開”只存在于“為他人虛開”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之中。可以看出“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三種行為方式的實施必須依存于他人的虛開行為方式。那么這種依存方式是否適用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理論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放火罪既可以由一人單獨實施也可以由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如刑法分則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對于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的處罰方法是不同的。根據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對于任意共犯應當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以及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而對于必要共犯通常直接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處罰。①對合犯是與多眾犯相對應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兩者均是必要共犯。②
根據上述理論來看為自己虛開是任意共犯“為他人虛開”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則是對合犯介紹他人虛開則是為對合犯的產生起著撮合作用的幫助犯。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出票方與受票方或有介紹方同案處理時判決書中仍適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區分主從犯或適用共同犯罪條款不區分主從犯在認定出票方或受票方為單位犯罪時對不具有單位人員身份的介紹者也適用刑法二百零五條第三款出現了罰不當罪的情形。
筆者認為“為他人虛開”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確具有對合性的特征“為他人虛開”必定有“他人”的接受行為接受行為可分為直接接受和間接接受直接接受是指受票方直接讓出票方為自己虛開間接接受是指受票方通過居間介紹者為自己虛開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則必有“他人”的虛開行為即出票方的虛開行為。沒有出票方的出票行為或沒有受票方的接受行為均構不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和“為他人虛開”的行為方式。立法將這兩種虛開行為方式規定為獨立的虛開行為只是適用同一罪名故這兩種情況下的對合行為應比照實踐中對行賄與受賄行為、重婚行為、拐賣婦女、兒童與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不再適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區分主從犯宜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