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

導讀:
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犯罪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必須二人以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
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件的行為如此等等。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犯罪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
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所以從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說共同犯罪并沒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一、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于間接實行犯。單位犯罪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于一個單位犯罪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犯罪。
二、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對于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謀殺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殺死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殺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殺人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后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里承認過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為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過程中這被稱為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的并表示贊同的不認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梢允敲魇镜囊部梢允前凳镜目梢允峭ㄟ^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通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三、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犯罪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不作為。因此在有共謀的情況下不作為也認為有共同犯罪的行為。而共謀卻未參與實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這涉及到共謀的理解換言之要看是怎樣共謀的我認為有共謀就是以認定具有共犯的行為與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謀而未參與犯罪實行的有3種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犯罪的領導或骨干參與共謀但不親自出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三是自動放棄。這三種情況的共謀雖未參與實行也可成立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