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槍案件罪數不典型之法律透析

導讀:
筆者辦理的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中使用槍支案件中公訴機關出于重點打擊持槍犯罪的目的以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兩項罪名指控被告人經過筆者辯護努力最終審判機關接受辯護意見中關于持槍行為與尋釁滋事行為構成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的觀點對被告人按尋釁滋事罪一罪予以處罰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2009年5月8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以青北檢刑訴20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和尋釁滋事罪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后兩人下車寧某帶頭跑到案發現場朝被害人開兩槍致其死亡。被告人劉某在案發現場開了一槍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劉某被鐵路公安處敦化車站派出所民警查獲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拘留并依法逮捕。2009年5月8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以青北檢刑訴20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和尋釁滋事罪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說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的問題。關于涉槍案件罪數不典型之法律透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鑒于槍支具有比其它械具更強大的殺傷力以其作為工具實施犯罪能對他人造成強烈的心理強制和威脅對他人人身和公私財產造成嚴重的危害涉槍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一般犯罪大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我國刑法對涉槍犯罪所給予的制裁極其嚴厲。涉槍類案件中除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12種獨立犯罪外槍支被用做犯罪工具類案件例如持槍搶劫、持槍殺人、持槍綁架、尋釁滋事犯罪中使用槍支等司法實踐中對其處罰主要有兩種一是將持槍情節作為法定加重情節二是將槍支犯罪與其他犯罪數罪并罰或擇一重罪處罰。筆者辦理的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中使用槍支案件中公訴機關出于重點打擊持槍犯罪的目的以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兩項罪名指控被告人經過筆者辯護努力最終審判機關接受辯護意見中關于持槍行為與尋釁滋事行為構成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的觀點對被告人按尋釁滋事罪一罪予以處罰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本文擬以該案例為視角全面論證涉槍類犯罪中的罪數問題。
一、案情簡介及問題的提出
2008年4月14日23時許犯罪嫌疑人寧某安排其手下數人各持鐵棍、盾牌到本市振興路如意足吧以寧某本人開洗頭房需要小姐讓該店提供小姐遭拒絕為由持械打砸洗頭房。后犯罪嫌疑人寧某臨時聯絡好友被告人劉某過來幫忙并交給劉某五連發獵槍一只寧某自己另持一只獵槍兩人躲在車里觀看其他人打砸洗頭房狀況。后兩人下車寧某帶頭跑到案發現場朝被害人開兩槍致其死亡。被告人劉某在案發現場開了一槍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劉某被鐵路公安處敦化車站派出所民警查獲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拘留并依法逮捕。2009年5月8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以青北檢刑訴20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和尋釁滋事罪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筆者受被告人劉某近親屬委托經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通過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筆者對起訴書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被告人的罪名存有異議并確定了本案爭議焦點及辯護重點。即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使用槍支的行為與尋釁滋事行為能否重復評價?使用槍支的行為是否符合一個獨立完整的犯罪構成?也就是說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的問題。
二、涉槍犯罪的罪數不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