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通信電纜 一犯罪團伙6人被批捕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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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 3月16日盜竊通信電纜的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和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今年2月4日該犯罪團伙的邸某、盧某某、徐某某、任某、陳某某和張某某被和林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檢察官說法和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盧俊烈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的規定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了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為了牟取利益多次盜竊通信電纜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以處罰較重的盜竊罪定罪處罰。關于盜竊通信電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報訊(記者袁耀娟實習生張慧潔通訊員楊文華)3月16日盜竊通信電纜的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和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09年10月至今年2月期間由邸某等6人組成的盜竊團伙多次在XX縣盛樂鎮A村、B村、C村、D村及包頭市等地盜竊通信電纜先后作案8次盜竊電纜3000多米涉案金額達10萬余元。今年2月4日該犯罪團伙的邸某、盧某某、徐某某、任某、陳某某和張某某被和林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檢察官說法
和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盧俊烈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的規定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了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為了牟取利益多次盜竊通信電纜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以處罰較重的盜竊罪定罪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近年來由于銅價上漲電纜盜竊案件也有所上升打擊這類案件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時提醒人們切不能為了一己私利鋌而走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