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與集團犯罪

導讀:
而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此處所指的單位都是依法組建成立是法律許可的合法組織只有在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第二、集團犯罪中所有的參與者均應承擔刑事責任而單位犯罪中僅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其他參與犯罪的人員不承擔刑事責任,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晉某作為公司里的一名普通員工只是基于崗位職責而收寄公司的貨物她的行為對公司的整個犯罪過程以及犯罪的成敗毫無影響。而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系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合法成立的它們的成立是為了合法經營只是在成立后單位領導受利益驅動而決定犯罪的。關于犯罪集團與集團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構成犯罪集團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顯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計劃、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系③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第一、集團犯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即一個專門從事犯罪活動犯罪集團組織的成員。而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此處所指的單位都是依法組建成立是法律許可的合法組織只有在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集團犯罪中所有的參與者均應承擔刑事責任而單位犯罪中僅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其他參與犯罪的人員不承擔刑事責任。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晉某而言她既不是公司的股東也不是公司的領導層人員對公司的走私活動沒有決定、組織、策劃的權利。海關的起訴意見書中也明確寫明1999年初犯罪嫌疑人李雄和唐彪商議決定與原香港興華科儀有限公司的同事、現香港永康公司的老板李健華一起走私德國WOLF醫療器械并商定由李雄組織貨源唐彪負責銷售和售后服務所得利潤二人平分。因此晉某不符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條件。再結合該案的特點在該宗案件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是負責組織貨源、從香港郵寄的人員。在郵件經過海關檢查放行時整個走私活動已經完成即已經達到了偷逃關稅的目的。晉某作為公司里的一名普通員工只是基于崗位職責而收寄公司的貨物她的行為對公司的整個犯罪過程以及犯罪的成敗毫無影響。因此她也不符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條件。
第三、犯罪集團從一成立開始就是犯罪組織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組織成員均系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而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系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合法成立的它們的成立是為了合法經營只是在成立后單位領導受利益驅動而決定犯罪的。單位里的其他員工在加入該單位時的目的只是為了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合法收入對公司領導的犯罪決策并不清楚也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