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范文

導讀: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和理由: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請求事項: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14]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