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有哪些規定?

導讀:
注意事項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注意事項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
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注意事項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關于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申請期限:
從醫院證明開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內傷者應提出傷殘鑒定申請。
如果傷者因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療終結后未及時提出傷殘鑒定申請,事故辦案
人員應告知傷者提起申請。
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
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
二、申請人條件:
(1)因傷致殘的事故當事人,只有因傷致殘的事故當事人才有資格提起傷殘鑒定申請;
(2)如果當事人因為年齡、疾病、傷殘等原因喪失傷殘鑒定申請的行為能力,或者不愿意
親自申請,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申請。委托代理
時,應制作委托書。
三、傷殘鑒定如何申請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注意事項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四、辦理時限:
在接到傷殘鑒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傷殘鑒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