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導讀: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或者向當事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自行選擇,當事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體殘疾。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自行選擇。法律依據:1、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關于怎樣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者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自行選擇。
注意: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員傷殘評定的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后15日以后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或者向當事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自行選擇。
當事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法律依據:
1、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最高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和傷殘評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3、中華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員傷殘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