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怎樣處理?

導讀:
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重新鑒定:(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三、不同意傷殘鑒定結論的救濟方式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鑒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故現在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的認定并不依賴交通管理部門,實際上現在大多數的交管部門已經不受理傷殘等級平等的申請了,更不受理不服傷殘等級評定的申訴,而是告知你自行委托或者是讓法院指定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評定。
當事人可以在治療終結后自行委托具有資格的鑒定機構評定,然后再提起訴訟;也可以先起訴,再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所以當事人要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比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互諒互讓,那么可以自行委托傷殘評定。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關于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特別是在交警參與交通事故處理的情況下,不管是交通事故雙方的當事人還是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都應當澄清二個不同行為的性質和觀念,一是交管部門作為一個交通管理行政部門的責任和其行為的性質,一是由交通事故侵權而引發民事賠償相關當事人各方的行為及其性質。
在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對的評定其評定主體、和開展評定的程序都有強制性的規定,但是新交法以及配套的實施條例開始實行后,《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就已經被廢止。故現在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的認定并不依賴交通管理部門,實際上現在大多數的交管部門已經不受理傷殘等級平等的申請了,更不受理不服傷殘等級評定的申訴,而是告知你自行委托或者是讓法院指定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評定。
現在對傷殘等級評定的現行做法做一下介紹:
一、傷殘評定時機與治療終結:
二、委托評定的方式
委托評定包括自行委托評定和申請法院委托評定兩種。當事人可以在治療終結后自行委托具有資格的鑒定機構評定,然后再提起訴訟;也可以先起訴,再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兩種評定方式的區別在于:
第一,自行委托傷殘評定沒有期限的限制,但申請法院委托評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舉證期限在上面已經進行了介紹,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自行委托傷殘評定沒有時間限制,但是為了保證傷殘評定的準確性,受害人還是應該在治療終結后盡快申請傷殘評定。
第二,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殘疾賠償金可以直接體現在起訴書中,而起訴后,申請法院傷殘評定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元法確定,要等到結論出來之后,再進行計算,增加訴訟請求。
第三,在實踐中,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在訴訟中的地位要低于法院委托的傷殘評定。所以當事人要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比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互諒互讓,那么可以自行委托傷殘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存在較大分歧,那么還是起訴后申請法院委托傷殘評定比較合適。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關于重新鑒定條件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自行委托鑒定的結論更容易被推翻,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作出鑒定。
三、不同意傷殘鑒定結論的救濟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鑒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鑒定的情形包括:第一,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情況。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重新鑒定:(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后,原來的鑒定結論因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通過質證來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由當事人當庭質詢鑒定人。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但是由于之前鑒定結構大部分是公辦的,這種鑒定機構附屬于行政機關或者法院的鑒定體制,導致了鑒定機構只對法院而不對個人,所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情形很少出現,即使法院向鑒定機構提出,也會因為鑒定機構要求高額的出庭費而使當事人打消這個念頭。但是如果當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會跟鑒定機構取得聯系,讓其書面解答當事人的疑問。
二是由當事人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當庭質詢鑒定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61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由于當事人本身知識有限,所以很難在某一專業上與專業的鑒定人相對抗,所以如果當事人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與鑒定人進行對抗時,就會增加自己觀點的說服力,但必須注意的是:第一,聘請費用由申請方負擔,而且最終并不由敗訴的人負擔。第二,為了使法官信服你對鑒定結論的反駁意見,那么聘請的人員應該比鑒定人更專業、更權威,以免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