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訴離婚

導讀: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系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關于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系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訴訟離婚手續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②調解。③開庭審理。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