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如何辦理手續,在外地怎么離婚

導讀: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1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2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什么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離婚。關于登記離婚如何辦理手續,在外地怎么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離婚。”
分析上面的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唯一標準即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律規定所列舉的幾種特殊情況都是衡量感情是否破裂的特殊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