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需要多久的冷靜期

導讀:
一分手后需要多久的冷靜期依據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會有30天的冷靜期一方在30天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那么分手后需要多久的冷靜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會有30天的冷靜期一方在30天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并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并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