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應記明的內容有哪些

導讀:
離婚協議書有哪些內容應記明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六章“離婚登記”的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那么離婚協議書應記明的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有哪些內容應記明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六章“離婚登記”的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應記明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
(二)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
(三)各項財產的歸屬數量和價值
(四)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離婚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離婚協議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效力如何應當參考以下判定標準
(一)離婚協議是否適用民法典?按照我國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二)離婚協議在其成立時是否有效?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或許為急于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許因兩人間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不能因為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認定在其成立時即發生效力。
(三)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
離婚協議能附帶條件嗎
離婚協議不能附帶條件。
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