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離婚法定情形

導讀:
羅某華參與打小麻將在主觀上雖然也有為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消遣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輸贏金額也不大因而不能認定羅某華打小麻將的行為屬賭博故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的離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應予駁回,羅某華參與打小麻將在主觀上雖然也有為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消遣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輸贏金額也不大因而不能認定羅某華打小麻將的行為屬賭博故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的離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應予駁回。
談“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離婚法定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均有相應規定。2013年6月24日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羅某華離婚。羅某華參與打小麻將在主觀上雖然也有為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消遣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輸贏金額也不大因而不能認定羅某華打小麻將的行為屬賭博故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的離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應予駁回。關于談“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離婚法定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談“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離婚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均有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案情
鄒某珍(女)與羅某華(男)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1996年3月14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7月18日生一男孩羅某。2009年以來羅某華變得不顧家務經常去茶館里打小麻將度日每次輸贏金額在100元左右為此夫妻雙方經常吵鬧。2013年6月24日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羅某華離婚。
分歧
羅某華打小麻將是否屬賭博行為?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屬于賭博行為。參與打小麻將既含娛樂成分也有企圖營利目的應認定為賭博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屬賭博行為。打小麻將不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只是一種會帶來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1關于賭博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構成賭博罪必須是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在主觀上就是為了獲取更多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可見要判定某個行為是否屬于賭博關鍵看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羅某行為不屬賭博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羅某華參與打小麻將在主觀上雖然也有為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消遣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輸贏金額也不大因而不能認定羅某華打小麻將的行為屬賭博故鄒某珍以羅某華“有賭博惡習并屢教不改”的離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