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

導讀:
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guī)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民法典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guī)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民法典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答案是否定的。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guī)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民法典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guī)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后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fā)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tài)的法律憑證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還有一種是非常態(tài)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那為什么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guī)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民法典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guī)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guī)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離婚的形象圖。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