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的探討

導讀:
但是司法解釋(一)第一條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可見在認定家庭暴力時不能局限于身體上的實際接觸和傷害行為還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為都會發生身體接觸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為都會造成身體的傷害的如果僅僅是沒有發生身體接觸和造成身體傷害就不認為是暴力的話那么就會放縱行為人肆意妄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濟法律就無法實現正義,夫妻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要適當考慮暴力的程度問題以防夫妻矛盾擴大化導致輕率離婚后法院可以認定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的探討事實上將夫妻之間實施的暴力定性為家庭暴力人們是不會有爭議的。因此在離婚訴訟中相比較而言更應考慮的是在夫妻之間和近姻親之間的家庭暴力情況。刑法上的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也表明了無形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因而以暴力相威脅的無形暴力也應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行為人僅以言語相威脅既無條件實施也未采取進一步的行為幫助準備實施的則不宜認定構成家庭暴力否則不符合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易導致輕率離婚。關于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的探討
事實上將夫妻之間實施的暴力定性為家庭暴力人們是不會有爭議的。但人們往往認為家庭暴力僅僅是指夫妻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如果這是立法本意則在婚姻法中就應當用“夫妻之間實施暴力”來代替“實施家庭暴力”用語同樣簡潔而意思更加清楚明白無歧義。以刑法關于虐待罪遺棄罪的主體及對象范圍的認識上來講對家庭成員的理解也不能認為是僅指夫妻這一點對我們理解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中的家庭成員的范圍是有參照意義的。夫妻當然是家庭成員近親屬和近姻親(不包括夫妻雙方)也可能是家庭成員但近親屬之間和近姻親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對夫妻感情的影響是不同的。應當承認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的權利及在家庭事務上有管理的權利在家庭內部近親屬之間因家庭瑣事發生一定范圍內的暴力行為是現實存在的有時還是過度的暴力行為甚至構成違法犯罪但由于一般不是直接針對夫妻另一方的因而對夫妻感情的影響一般不會導致雙方鬧離婚。但是在近姻親之間實施的暴力其行為對象是直接針對夫妻另一方或夫妻另一方的近親屬會直接傷害夫妻另一方的感情導致夫妻矛盾直至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相比較而言更應考慮的是在夫妻之間和近姻親之間的家庭暴力情況。夫妻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要適當考慮暴力的程度問題以防夫妻矛盾擴大化導致輕率離婚后法院可以認定是否構成家庭暴力。至于在近姻親之間的暴力行為除了要考慮暴力的程度問題外還應考慮夫妻雙方的態度情況來確定是否因此而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比如在本案中雖然被告父母毆打過原告除了毆打情節外我們還應考慮被告在毆打事件中是站在哪一邊的如是站在原告一邊的則雖有毆打情況也不好認定僅因毆打就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然如被告是站在其父母一邊的則其父母的毆打行為與其親自實施的毆打行為并無本質的不同綜合其他情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另一方面我們通常情況下指的暴力行為應是一種直接或借助他物的實際身體接觸打擊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司法解釋(一)第一條所列舉的幾種基本上都是這樣的。但是司法解釋(一)第一條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可見在認定家庭暴力時不能局限于身體上的實際接觸和傷害行為還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為都會發生身體接觸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為都會造成身體的傷害的如果僅僅是沒有發生身體接觸和造成身體傷害就不認為是暴力的話那么就會放縱行為人肆意妄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濟法律就無法實現正義。比如搶劫我們認為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但不是每一次的搶劫都要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才會既遂有時只要罪犯口頭上加以威脅就能實現犯罪目的。因此除了直接的身體接觸實施的暴力外還有一種暴力形式它是無形的就是行為人以暴力相威脅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嚴重的強制產生恐懼感不敢反抗這種無形的暴力完全可以達到和實際實施暴力行為造成同樣的危害效果。刑法上的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也表明了無形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因而以暴力相威脅的無形暴力也應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之一。當然在認定以暴力相威脅的無形暴力是否存在時要看該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是否具有現實危險性即是否行為人揚言或以行為表明受害人如不服從行為人的威脅行為人就會真正地實施暴力而在當時行為人確實有條件實施暴力行為。如果行為人僅以言語相威脅既無條件實施也未采取進一步的行為幫助準備實施的則不宜認定構成家庭暴力否則不符合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易導致輕率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