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允許自動離婚嗎

導讀: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所謂訴訟離婚即指夫妻雙方如果達不成離婚協議就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縱觀整個婚姻法的五十一個條文也根本不存在“自動離婚”的第三種離婚方式。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部門發放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因此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是排斥“自動離婚”之說的“自動離婚”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關于中國法律允許自動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還規定(起訴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方式的規定就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由此可見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縱觀整個婚姻法的五十一個條文也根本不存在“自動離婚”的第三種離婚方式。
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部門發放離婚證。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因此發放離婚證才標志著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正式終結離婚證是證明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憑證。
所謂訴訟離婚即指夫妻雙方如果達不成離婚協議就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婚姻法還進一步規定了幾種詳細情形有這幾種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縱上所述所謂的“自動離婚”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我國為了建立對婚姻關系的有效監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發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納妾保障男女雙方和后代的身體健康防止早婚近血親結婚和患有禁止結婚疾病或暫緩結婚疾病的人結婚國務院自2003年10月1日起便頒布施行了婚姻登記條例確立了結婚離婚的嚴格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是應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婚姻當事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會主動干預進行登記。
因此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是排斥“自動離婚”之說的“自動離婚”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至于有人謠傳“分居滿2年就能自動離婚”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這種謠傳極有可能是對我國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條款的誤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