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小三'受法律保護嗎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1)有證據表明“小三”與配偶有不正當關系(2)有證據表明“小三”占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3)該出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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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
如果從“小三”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小三”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小三”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小三”與配偶有不正當關系
(2)有證據表明“小三”占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