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責任是誰

導讀: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在婚姻案件中取此類證據時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最重要內容表述出來,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是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責任是誰雙方除非一方有重大過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夫妻離婚的合意財產分割的合意子女撫養的合意。再如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如果對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如何劃分“不忠”的標準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約定不明導致這個條款無效有過錯方受不到應有的懲治等。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責任是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責任是誰
雙方除非一方有重大過錯。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根據深圳離婚律師多年專業意見整理了以下信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如結婚證公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書證的形式有瑕疵。
比如結婚證有個別當事人結婚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系辦理的當事人并未親自到場或者結婚證根本就是花錢買回來的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樣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
(2)書證的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
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夫妻離婚的合意財產分割的合意子女撫養的合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比如有的離婚協議在財產問題上寫道“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這樣寫好像已經很具體明確了但其實是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銀行存折有哪幾種有多少錢?家具電器如何分?總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這樣簡單籠統地寫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遺漏很難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故意隱匿財產的責任。再如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如果對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何劃分“不忠”的標準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約定不明導致這個條款無效有過錯方受不到應有的懲治等。
2物證。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
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是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視聽資料往往更能形象性直觀性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此類證據時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最重要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特點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
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悉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此類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
(2)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
由于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成長環境不一以及與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不同每個證人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在收集證人證言時注意盡量避免證人的主觀臆斷或證人的觀點盡量避免證人的感情色彩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當然有條件地適度運用證人的觀點也并非不可。比如在證言筆錄最后的補充當中證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發表一下對于原被告婚姻的態度。
(3)證言內容往往并非出自親身感知獲得。
由于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他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4)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具有依賴性。
由于婚姻案件的取證特別是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往往將希望寄托于當庭陳述上面有的律師也要求當事人在庭后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自訴書”。事實上婚姻案件中僅有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明顯會使證據效力不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掘因此需要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5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鑒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鑒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于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用于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鑒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鑒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于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系產生懷疑的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