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是什么,存在的問題與誤區有哪些

導讀: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是什么,存在的問題與誤區有哪些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所謂分居又稱別居(Separation)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一方或雙方提出分開生活停止性生活經濟分開互不關心幫助從而不再履行夫妻間某些特定義務但并不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的行為,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是什么,存在的問題與誤區有哪些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所謂分居又稱別居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一方或雙方提出分開生活停止性生活經濟分開互不關心幫助從而不再履行夫妻間某些特定義務但并不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的行為。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是什么,存在的問題與誤區有哪些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所謂分居又稱別居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一方或雙方提出分開生活停止性生活經濟分開互不關心幫助從而不再履行夫妻間某些特定義務但并不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的行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并不當然地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其雙方之間及對家庭成員之間應盡的義務或應承擔的責任還是存在的。關于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是什么,存在的問題與誤區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是什么,存在的問題與誤區有哪些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分居又稱別居(Separation)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一方或雙方提出分開生活停止性生活經濟分開互不關心幫助從而不再履行夫妻間某些特定義務但并不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的行為。其特點表現為一是由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在現實生活中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有因性格的差異脾氣的不和或在生活中對事務的處理方式方法不同長期一來造成相互反感所引起的感情不和或因家庭事務發生矛盾而又無法溝通調和而導致的感情不和或因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不予諒解引起的感情不和等。二是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三是夫妻雙方之間不再履行某些特定義務。婚姻是為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即夫妻關系。由于我國的現行的婚姻法調整的不僅僅是婚姻關系同時還調整家庭關系其第4條明確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即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應當遵守的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的責任和義務。這里家庭成員之間的主體范圍比較大不僅包括夫妻還有子女子孫父母兄弟姐妹等其內容十分豐富。在現實的生活中雖然夫妻之間發生矛盾感情上出現裂痕但是在沒有解除婚姻關系之前人們對夫妻之間及家庭之間應盡的義務或應承擔的責任都具有明確的清醒的認識雖然因感情不合造成分居但并不影響雙方對家庭或對對方應盡的一些法律上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真正不再履行的義務實質上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不再有性的結合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四是并不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并不當然地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其雙方之間及對家庭成員之間應盡的義務或應承擔的責任還是存在的。
現行法律規定關于“夫妻分居”存在的問題及誤區
現行有關分居的法律規定只承認分居的事實與結果但對如何確認分居對因分居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如如何實現分居或結束分居分居后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財產處理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對是否受理協議分居的起訴等程序性問題均未予以規定所以在我國婚姻立法上并沒有確立分居權的法律地位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分居的相關問題缺乏法律依據在審判實務過程中也一直處于困境尤其是舉證問題是目前最大的困難依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處理作為女方是很難舉證的如男方一邊的親戚鄰居是不愿意作證的而且法官也不能僅依女方一邊的親戚鄰居的證言就認定分居事實。
在現實中分居現象普遍多有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夫妻雙方分開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來互不聯系不再發生各項義務滿兩年就想當然地認為法院應該判決離婚。也有些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簡單地將一方單位開具的分居證明作為分居的事實依據。這些都是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帶來的錯誤認識。法院在審理以分居為理由的離婚案件應當注意三個前提條件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如工作學習戶口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分居2分居時間必須是不間斷的滿二年3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再從分居形式看因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現象是各種各樣的有的是分室居住有的是在外借房租房分開居住有的是出外打工分開居住等。一般來說對于一方離家分居的是可認定分居但分室居住就很難去認定是否分居而且分居后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還需進一步的判斷如有的夫妻并非單獨成立小家庭而是與家庭其他成員一起生活雖然由于兩人的感情出現危機而造成分居現象但不影響其與家庭其他成員的關系他們之間仍然能夠做到敬老愛幼互相幫助這都可能挽回夫妻感情。一些法官以單位開具的分居證明來作為分居的事實依據是缺乏法律的依據而且也可能與事實不符是否同居涉及個人隱私問題單位是難以作證的。所以判斷是否分居不能簡單地審查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履行了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同居義務等而應多方面地去考慮從而暴露出現行的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