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學校贊助費該承擔嗎

導讀:
因為盡管夫妻離異了但對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對這種重大事項的選擇(舍棄公立學校而選擇民辦名校赴法國學習考察新東方培訓等)高數額的重大支出都應該“有話好好說事先要商量”,分析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經前夫同意就將小亮送到了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南海實驗高級中學中法班該學校每年學費42000元,分析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經前夫同意就將小亮送到了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南海實驗高級中學中法班該學校每年學費42000元,因為盡管夫妻離異了但對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對這種重大事項的選擇高數額的重大支出都應該“有話好好說事先要商量”。
1995年三水的林女士與丈夫離婚2歲的兒子由其撫養丈夫支付撫養費300元/月。2002年經法庭判決其丈夫應承擔兒子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林女士的前夫目前“賦閑在家無收入來源要贍養父母和再婚所生的小兒子”。分析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經前夫同意就將小亮送到了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南海實驗高級中學中法班該學校每年學費42000元。另外的18760元是按小亮中考成績適用第四檔次收費即贊助費。但一般說來法院出于孩子利益保護的考量往往予以支持。因為盡管夫妻離異了但對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對這種重大事項的選擇高數額的重大支出都應該“有話好好說事先要商量”。關于夫妻離婚孩子學校贊助費該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應該是這樣的嗎?
一直不明白當愛已成往事時難道不能理智的說聲再見?特別是對有子女的離異者來言自己對前一段婚姻的態度肯定會影響孩子的成長。為了孩子我們大人應該做出什么樣的人生選擇呢?
1995年三水的林女士與丈夫離婚2歲的兒子由其撫養丈夫支付撫養費300元/月。2002年經法庭判決其丈夫應承擔兒子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2010年1月26日已經17歲的兒子向三水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父親支付從2008年至今年的各種費用共672882元包括生活費7200元醫療費36182元教育費56470元。
林女士的前夫目前“賦閑在家無收入來源要贍養父母和再婚所生的小兒子”。自然無能力支付如此高的款項。
兒子則堅持“法院判決我爸憑據負擔我一半的教育費醫療費至我18周歲止如今我尚未滿十八而且學費亦有單有據他應該履行撫養義務”。
明眼人都能看了這對父子的矛盾其實是前夫前妻的矛盾。林女士能夠支付兒子如此高額度的教育等費用相信其自身經濟狀況不差(因為上述費用是已付費用)。這也更證明其官司本身是為了爭一口氣。
分析
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經前夫同意就將小亮送到了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南海實驗高級中學中法班該學校每年學費42000元。另外的18760元是按小亮中考成績適用第四檔次收費即贊助費。除了學費外教育費還包括1950元的旅游費15280元赴法交流學習費3840元新東方培訓費2620元法語培訓費1600元購買卡西歐產品等支出。
這種民辦名校的高價贊助費是不是屬于民法典上的教育費范疇在司法實踐中歷來有分歧。但一般說來法院出于孩子利益保護的考量往往予以支持。但這種支持往往是對另一方的不公平。因為盡管夫妻離異了但對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對這種重大事項的選擇(舍棄公立學校而選擇民辦名校赴法國學習考察新東方培訓等)高數額的重大支出都應該“有話好好說事先要商量”。而一方自作主張明顯是對另一方的不尊重說嚴重點是對對方監護責任的剝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