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存權對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

導讀:
法院判決法官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即使沒有離婚父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父親阿建應支付給原告子女撫養費,法院判決法官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即使沒有離婚父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父親阿建應支付給原告子女撫養費,保障生存權對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案情介紹夫妻沒離婚孩子能否追討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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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生存權對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
案情介紹
夫妻沒離婚孩子能否追討撫養費?針對這一問題近日嬰嬰的父母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爭辯。
這次起訴母親曉芬(化名)是嬰嬰的代理人據小芬說她和丈夫阿建(化名)是大學同班同學雙方于2001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下了嬰嬰。婚后曉芬將精力大部分投注在家庭上。
2007年因嬰嬰身體不好曉芬辭職全職照料孩子。后來夫妻二人因經濟問題逐漸產生矛盾2010年2月9日阿建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2010年3月25日法院判決駁回阿建的離婚請求。不過其實阿建起訴離婚時他們夫妻就已經分居了丈夫阿建從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
不過曉芬提出無論離婚與否作為孩子的父親就應該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她說從2010年7月至今阿建都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我現在也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只能靠積蓄和四處借債維持生活。”為此曉芬曾多次向孩子的父親索取撫養費但是均未能如愿。
所以近日曉芬起訴要求從2010年7月起阿建按每月3500元標準支付女兒的撫養費直至孩子滿十八周歲為止。但是被告阿建答辯說夫妻并未離婚對房子孩子的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嬰嬰一直跟隨母親在曉芬的照顧下生活。2010年1月至6月被告通過轉賬支付給妻子13000元用于原告的生活教育等家庭開支。2010年78兩月嬰嬰在父親的老家過暑假這期間孩子的生活等日常費用由父親承擔。同年8月下旬嬰嬰返回廈門并由母親照顧至今父親此后沒有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法官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即使沒有離婚父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父親阿建應支付給原告子女撫養費。因此法官判決阿建從2010年9月起按月支付撫養費1900元支付期限暫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