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法律上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導讀:
結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法院判決離婚主要有兩個標準一是從事實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另一方面是從法律上推導感情是否破裂一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判斷事實判斷產生的依據是我國司法實踐總結的經驗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1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姻基礎就是看婚姻關系建立時未婚男女雙方的感情真實狀況,4離婚訴訟時看夫妻關系的現狀看夫妻關系的現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意識方面還有沒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雙方有沒有維持正常的兩性生活。
有的離婚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或者拖延對方口頭上不愿離婚實際上并沒有為夫妻關系和好創造條件和付諸行動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法律上推導感情是否破裂我國法律從五個方面對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確的標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條具體的標準這些標準在如果沒有和新的法律規定沖突的話在司法實踐中還是適用的可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關于如何從法律上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法院判決離婚主要有兩個標準一是從事實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另一方面是從法律上推導感情是否破裂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判斷
事實判斷產生的依據是我國司法實踐總結的經驗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法律推導則是看婚姻關系是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
1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就是看婚姻關系建立時未婚男女雙方的感情真實狀況。應該從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的動機和目的等反映出來。看婚姻基礎主要是看雙方結婚是自主自愿的還是父母包辦強迫的
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才貌為目的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而結合的還是一見鐘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愛還是出于同情憐憫感恩虛榮心而結合的
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還是失身懷孕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合的等等。這些因素對婚后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當然有的未婚男女結婚時感情不好婚姻基礎很差。
然而經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變得越來越好因為偶爾的意外而產生矛盾要離婚這種現象也很普遍婚姻關系的發展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應該用辨證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礎的問題。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結婚以后的相互忠實敬重喜愛之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關系。應該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個法定標準。主要從產生糾紛的具體情況如發生糾紛的次數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風性格愛好以及家庭關系婚后感情的發展趨勢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發展還是向壞的方向發展等方面來綜合判斷。
3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指離婚的一方提起離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據即引起夫妻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雙方爭執的焦點與核心問題。
實踐中離婚的原因非常復雜有的是單一的有的是復雜的原因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問題也有實際生活問題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當事人一方為達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虛假現象。因此在查找離婚原因的時候要去偽存真找到離婚的真實原因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和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離婚訴訟時看夫妻關系的現狀
看夫妻關系的現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意識方面還有沒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雙方有沒有維持正常的兩性生活。二是物質層面夫妻雙方是否還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還拿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
5離婚訴訟過程中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雙方還有沒有爭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為夫妻關系和好創造條件。有的離婚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或者拖延對方口頭上不愿離婚實際上并沒有為夫妻關系和好創造條件和付諸行動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我國法律從五個方面對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確的標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條具體的標準這些標準在如果沒有和新的法律規定沖突的話在司法實踐中還是適用的可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為不僅違反婚姻法而且觸犯刑律。我們認為存在重婚情形的無論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責任后如果調解和好無望則應該認定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有過錯一方還是無過錯一方都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繩。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過錯而判決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而將判決不準離婚作為處罰有過錯一方的手段。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民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通常情況下提起離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處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進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經法院調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應盡的家庭義務而導致傷害夫妻感情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這一規定時必須注意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2)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定的一個兜底條款。我們認為其他情形主要應該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14種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