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標準的證據有哪些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果錄音中被動方同意離婚,或者對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時,對于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
1、書證。例如,雙方談論伏擊感情問題的相關郵件或者信函,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書草稿、過錯方給第三者所寫情書等,這些都可以證明夫妻之前出現了問題,感情受損的事實。
2、視聽資料。離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動,另一方被動,主動放在頻繁與被動方討論離婚問題時,可以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如果錄音中被動方同意離婚,或者對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時,對于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
3、證人證言。離婚案件中的證人證言,應該算是證據效力最低的一種方式,但是,這又是最好獲取的一種證據。
對于夫妻的感情,身邊朋友或是親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別是那些家庭矛盾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抄的日子,先讓別人不知道都難。對于認定夫妻感情真實情況,有愿意出庭作證的親戚或是朋友,方式人也可以申請法允許他們到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做出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效力會較高。如果只提交書面證言,法院幾乎都不予采信的。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托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