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是怎樣

導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或者申請開具婚姻登記證明,然后便可以到當前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如果至始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如何離婚呢?那要看具體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保護法》有關法律規定,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女方撫養;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最有利其成長一方撫養;超過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選擇隨父或隨母撫養生活。
沒有結婚證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解除。一般同居關系糾紛的析產或者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種,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情形,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最后,還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
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可以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以持該復印件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