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

導讀: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們目前的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有二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即雙方同意離婚,并對財產、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共同債權債務做出處理并簽訂協議,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二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