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開庭流程是怎樣

導讀: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那么離婚上訴開庭流程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