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訴訟離婚程序

導讀:
第一步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通知各個當事人參加訴訟,讓被告準備答辯,應對訴訟等。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那么孕期訴訟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孕期訴訟離婚和普通的離婚訴訟的程序一樣,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第一步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通知各個當事人參加訴訟,讓被告準備答辯,應對訴訟等。第二步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過程具體要經歷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合議、調解等步驟。在這個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原告、被告提出證據、表明自己的觀點,也可以在辯論階段正對對方觀點提出反駁,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第三步:作出判決。法庭會根據合議庭合議的結果作出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孕期訴訟離婚,我國《民法典》還有特別規定,即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因女方提出離婚,或者女方存在重大過錯等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夫妻關系事實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繼續維持,沒有恢復和好的可能,就應該準予離婚。相反,婚姻關系事實上沒有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
被告有準確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如果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
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