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多久才下傳票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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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是在五日內,法院的做法一般是將傳票、送達回證與起訴書副本等材料一起發出給被告,而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書副本送達時間為立案之日起五日內。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首選需要到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準遷證。
辦理準遷證需要的證件有:
(1)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落戶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本人與戶主的關系證明;
(4)離婚證原件、復印件。
(二)落戶申請;
(1)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落戶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本人與戶主的關系證明;
(4)離婚證原件、復印件。
(三)派出所審查材料沒問題后,帶著材料去公安局辦理,辦理完成后帶著準遷證、戶口頁、身份證去戶籍所在地辦理遷移證。之后帶著準遷證、遷移證、落戶申請、身份證落戶即可。
(四)一般情況下,夫妻在離婚之后,女方會選擇將戶口遷出,但是,在這點上并無法律的硬性規定。所以,在離婚之后,女方也可以選擇戶口保持不變,與前夫還是共用一個戶口,只不過戶口簿上多了一個離婚的標記。
(一)對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的理解。
(1)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后的財產糾紛。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給予補償原則。
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