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后未分居是否事實婚姻

導讀: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義。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義。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關于民法典中離婚后未分居是否事實婚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典已經(jīng)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xiàn)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jīng)登記有合法手續(xù)的婚姻。既然已經(jīng)離婚,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關系,還是自由身,談不上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jù)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義。2、是公開同居生活。3、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nèi)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nèi)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nèi)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