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出軌財產公證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導讀:
實際中,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有異議的,可以反悔。如果雙方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雙方尚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那么一方對財產分割不服的,將導致無法協議離婚,如果還是堅持離婚的,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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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夫妻出軌財產公證需要提供哪些資沒有規定,而《公證法》規定,夫妻出軌后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財產分割協議書、財產權屬證明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夫妻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處理好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并就離婚財產分割簽訂協議,接著雙方應該按協議履行。但是,有些人認為財產協議不利于自己,簽完后想反悔。那么,這時候要確定是否可以反悔。
實際中,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有異議的,可以反悔。
不過,一方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要符合以下情況:
1、協議離婚后一年內,發現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并且,因為對方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不過,對方有隱藏財產的,離婚后被另一方發現的,受害的一方只能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但是,不管是重新分割財產還是再次分割財產,必須是以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
(2)獎金;
(3)生產、經營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2、雙方未達成協議離婚,一方可以去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雙方尚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那么一方對財產分割不服的,將導致無法協議離婚,如果還是堅持離婚的,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