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賠償】其余各省工傷傷殘賠償

導讀: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那么【十級傷殘賠償】其余各省工傷傷殘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關于【十級傷殘賠償】其余各省工傷傷殘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在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
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
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
本醫療保險費。
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主要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三大項:
1、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賠償標準,以及其他待遇規定,由于各省市規定不盡相同,所以歸納下表,以方便朋友們查閱:
省市及文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
助金待遇標準特殊規定其它待遇
云南省
云南省政府云政發[2003]185號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合計標準為:五級42個月、六級36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7個月。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20%;不足一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云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page]
(一)交通事故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甘肅省
甘肅省政府甘政辦發[2003]131號甘肅省關于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用人單位應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兩金”合計標準:五級傷殘為32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七級傷殘為24個月,八級傷殘為20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12個月。 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或撤銷的,要按照規定預留工傷保險費,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青海省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兩項合并計算,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的30個月至15個月。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7個月,七級24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5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遞減一年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金額的20%遞減,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page]
寧夏回族自治區
200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寧政發[2004]5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分別為: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30個月,七級傷殘24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2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傷殘職工患職業病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跨統籌地區或者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結清工傷待遇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協商同意并簽定協議,用人單位除按照《條例》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分別為:一級60個月、二級54個月、三級48個月、四級42個月。 傷殘職工經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護理等級標準發給60個月的生活護理費;經鑒定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6個月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注: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的實習生不適用本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00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2004年新疆兵團令第2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傷保險辦法》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page]
江西省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號令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五級至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有無法治愈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后,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后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
安徽省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兩金”合計,五級傷殘為5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45個月,七級傷殘為30個月,八級傷殘為23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9個月。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陜西省
2004年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48個月,六級42個月,七級30個月,八級24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2個月。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并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page]
貴州省
2004年貴州省政府令79號
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七級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當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工傷職工受傷前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足6個月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海南省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8個月和16個月的數額;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本級月傷殘津貼36個月和34個月的數額;
2、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4、12、10、8個月的數額。
七級和八級傷殘人員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五級月傷殘津貼32、30個月的數額,九級和十級傷殘人員的分別為六級月傷殘津貼28、26個月的數額。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撤銷等原因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比前條規定同類同級傷殘人員待遇高出10%的標準,向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