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什么?

導讀:
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著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而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于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從這些條文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本次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著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
1、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范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逼渲械摹皻埣舱呱钛a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為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而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于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于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后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后有變化)。
4、1994年5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7條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边@一規定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的名稱,但是,與以往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同的是,這部法律把殘疾賠償金定義為對公民的人身遭受損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而且根據我國的法只賠償財產損失、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來判斷,此法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屬于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規定,確認為因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減少的財產賠償。
5.1該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5.2第18條則專門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5.3第25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5.4第31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以及本解釋第2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第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18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p>
從這些條文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本次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