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嗎?

導讀:
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余xx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鄒xx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黃xx不負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權利人提出責任劃分嚴重有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不予采信,以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筆者認為,當交通事故造成非事故當事人的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第三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第三人對損害后果的產生又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就不能一概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來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故原告黃xx要求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屬于侵權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被告鄒xx駕駛的兩輪摩托(非營運車輛)與被告余xx駕駛的拖拉機發生碰撞,致使搭乘在被告鄒xx所駕駛的兩輪摩托上的原告黃xx(未戴頭盔)摔倒。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余xx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鄒xx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黃xx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原告黃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頭面部多發性骨折及軟組織挫裂傷,經住院治愈出院,造成各項損失合計16883.33元。原告黃xx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余xx、鄒xx賠償自己所受到的損失。
[裁判要點]
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黃xx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頭面部多發性骨折及軟組織挫裂傷,其作為乘車人雖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因其未戴頭盔,對損害后果的產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依法可減輕兩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造成損失16883.33元的95﹪即16039.16元,原告黃xx自己承擔所造成損失的5﹪即844.17元。宣判后,案件當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評析]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劃分民事賠償責任之間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印發全省法院參考執行的《二OO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責任的劃分,是劃分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責任的依據。賠償權利人提出責任劃分嚴重有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不予采信,以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責任劃分正確的前提下,按照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但是在個案中,不能機械地、千遍一律地將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否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應作具體分析。因為,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僅是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負有責任,別無他意;而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目的在于確定誰對損害后果負有賠償責任、負有多大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所確定的是誰對事故的發生負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所確定的是誰對事故發生所產生的損害后果負責。兩者的側重點不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筆者認為,當交通事故造成非事故當事人的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第三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第三人對損害后果的產生又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就不能一概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來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當然,此種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后果產生的主要原因,肇事者對第三人所受到的損害毫無疑問應負賠償責任。但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后果產生的次要原因,是否可以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依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及第三人所主張的民事賠償責任性質來確定。
二、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
作為乘車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既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擔侵權責任,由受害人選擇。由于被告鄒xx駕駛的兩輪摩托系非營運車輛,原告黃xx僅是搭車人,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因此,原告黃xx要求被告鄒xx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基礎。故原告黃xx要求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屬于侵權民事賠償責任。這一點,從原告黃美將鄒xx、余xx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也可以得到印證,因為余xx在本案中不可能作為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原告黃xx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前述規定,只有在受害人存在非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那么,原告黃xx的過失究竟是一般過失,還是非一般過失。民法理論上認為,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乘摩托須戴頭盔,這是一般常識,普通人都知道。因此黃xx乘摩托未戴頭盔的行為,屬于重大過失行為。
本案中,原告黃xx作為乘車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當然不負責任。原告黃xx因頭面部多發性骨折及軟組織挫裂傷所造成損失的后果,根本的原因在于兩車發生碰撞所致,故被告余xx、鄒xx對損害后果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原告黃xx乘坐兩輪摩托戴了頭盔,即使發生了交通事故時,其頭面部或許不會受傷,即使受傷,傷害的后果也會減輕。故原告黃xx本人有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之間有因果關系,對損害后果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院對本案的處理,原則上是正確的。至于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的多少,屬于自由裁量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