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導讀:
《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住所是民事主體發生法律關系的中心地域,其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義。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那么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解讀】
住所是民事主體發生法律關系的中心地域,其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義。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