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詞之原告篇

導讀:
經xxx交警大隊認定:駕駛人xxx駕駛機動車在前車左轉彎時超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受傷與被告xxx的行為有因果關系。由xx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內容,可見,被告xxx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那么交通事故代理詞之原告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受原告的委托,擔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參加本案審理。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取證,結合法庭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xxx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09年10月25日6時45分,原告駕駛001牌電動車由xx駛往xx方向,經xx公路xx村路段時,左轉彎往xx村里去,這時xxx駕駛xxxxxx號貨車,超越原告的電動車,兩車發生刮撞,造成xxxxxx號車側翻入路邊水溝受損,電動車倒地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xxx交警大隊認定:駕駛人xxx駕駛機動車在前車左轉彎時超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原告的受傷與被告xxx的行為有因果關系。由xx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內容,可見,被告xxx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本案應當先由xx保險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據了解,xxx號車在傷害事故發生前已在xxx財產保險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代理人認為,從保證原告合法利益出發,使原告盡快得到賠償款,應當先由xx財產保險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
三、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于法有據,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規定,兩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96671.65-27778.65-900=67993元。
(一)、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作出的傷殘鑒定合法有效
被告二提出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治療沒有終結,作出的傷殘鑒定沒有法律效力,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
根據《省司法鑒定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單方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治療沒有終結,具有鑒定資格的xxxx司法鑒定中心也不會作出鑒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為“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治療終結并不等于完全康復,而是“臨床效果穩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內不再惡化,即應認為病情穩定,治療終結。如果等到二期治療結束,那就要到一年以后,這就過了訴訟時效,那么受害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這與法律規定也不相符。因此具有鑒定資格的xxxx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鑒定合法有效,應予認定。
(二)、醫療費27778.65元、檢查費927元、鑒定費900元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除原告住院治傷期間的醫療費和鑒定費被告已支付以外的檢查費927元被告理應支付。
(三)、誤工費14000元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原告從2009年10月25日發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療,因傷致殘持續誤工,到2010年4月20日定殘,共175天,根據黃壇鄉政府及南溪村委會的《證明》可知,原告工資收入為80元/天,那么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80元/天×175=14000元。
(四)、護理費13500元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即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住院及在家療傷的期間由于部分自理能力喪失,一直由其子在家護理,共計3個月。原告子方明在居仕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工作,月工資4500元,有上海居仕房地產經紀事務所的證明及方明的工資條為證。方明在家護理,沒有上班,上海居仕房地產經紀事務所沒有發給工資,因此方明的實際減少的收入是4500元/月×3個月=1350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江西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按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原告只提出每天為20元的補助標準,即20元/天×90天=1800元,理應支持。
(六)、營養費1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傷造成傷殘十級,加強營養屬于眾所周知的常理,原告僅僅主張每天20元的營養費(20元/天×90天=1800元),請求法庭予以支持。
(七)、交通費1316元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案原告為此支付交通費用為1316元,雖然原告之子上海至景德鎮的車票不慎遺失,但原告之子為了前來護理,必須乘車前來,根據從上海到景德鎮的票價可知226元為必然支出,也已實際支出,只是不慎遺失,理應賠償,其他交通費均有相關票據予以證實。
(八)、車輛修理費1100元
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001牌電動車致損嚴重,移至三鈴大陽摩托車001電動車xxx專賣店修理,修理費及換配件共計費用1100元,這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的直接財產損失,被告理應賠償。
(九)、傷殘賠償金10150元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根據江西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09年江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075元,因此傷殘賠償金為5075元×20年×10%=10150元。
(十)、精神撫慰金5000元
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后,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肉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在家休息,會影響勞動的連續性,也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法庭支持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十一)、后續治療費15000元,后續治療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3400元
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左手進行了內固定,內固定必須取出。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書》認定取左手內固定術費用為5000元。出院小結的醫囑中說明還要繼續活血化瘀,接骨治療。xxx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診斷左尺骨骨折術后延遲愈合,需定期檢查,進行二期植骨融合內固定術,費用10000元左右。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規定,被告理應賠償。
進行后續治療,必定會發生在此過程中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此費用雖未實際發生,但必定會發生。如果待實際發生后再提起訴訟,必將累訴且浪費司法資源,浪費社會資源。原告只提出3400元的此類費用合理合法,請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綜觀案情,以人為本加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