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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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的人都遭遇過車禍,在車禍發生以后如何讓進行索賠就是比較重要的事情了。但實際中難免會有人因為不知道怎么進行索賠而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瞬時損失,那么,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呢?下面,三門峽律師就為大家帶來了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在實際生活中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后,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可先由辦案警官主持調解,調解順利的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責任方賠償之后,案件終結。
二、交通事故賠償雙方如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害人可提起訴訟,進入到法院訴訟程序:
1、收集相關賠償證據,制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后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確定舉證責任期限和開庭時間,當事人雙方在制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開庭前法院會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4、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后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
5、被告履行賠償義務,否則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