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屋拆遷補償有份嗎

導讀:
對于私有住宅,離婚后的拆遷補償只給予產權人,也就是說只給房子的主人。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歸屬于哪一方。因此,對于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沒有權利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款的。4、協議或訴訟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時,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或轉移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自發現財產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那么離婚后房屋拆遷補償有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私有住宅,離婚后的拆遷補償只給予產權人,也就是說只給房子的主人。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歸屬于哪一方。因此,對于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沒有權利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款的。4、協議或訴訟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時,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或轉移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自發現財產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關于離婚后房屋拆遷補償有份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國有土地上的私房
私房也成私有住宅,是指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的住宅。在農村,農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過住宅消費市場出售給個人和家庭,也是私有住宅。對于私有住宅,離婚后的拆遷補償只給予產權人,也就是說只給房子的主人。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歸屬于哪一方。因此,離婚后房產已經屬于了一方,房產拆遷補償按照規定只屬于房屋產權一方,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2、公房
公房是指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居住人沒有產權的房屋。按照法律規定,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需要確定由哪方進行使用居住,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對于公房拆遷補償的,政策一般是對居住人進行補償。因此,對于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沒有權利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款的。
3、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離婚后還有沒有權利分割視政策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體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對宅基地住房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離婚后未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無權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如果政策規定按照戶口進行拆遷補償,則戶口未遷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戶口遷出的,根據政策的規定,則離婚后無權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離婚時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雙方離婚時尚不分割還是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都可以在法定訴訟期間內依法通過離婚財產后糾紛進行分割。
1、協議離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或當事人約定仍對部分財產維持共同財產狀況的—按照本條規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2、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另一方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以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履行期限為起點,遵從一般訴訟時效。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反悔,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可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條款,一年屬訴訟期間。
4、協議或訴訟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時,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或轉移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自發現財產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
5、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因某項財產存在客觀分割不能的情況,法院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的—具備條件時,由當事人申請再行分割,按照本條規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