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的地點與標準

導讀:
異地安置是指在原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區進行安置。拆遷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城改造的原則確定。因此,城市規劃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質,決定了拆遷安置的地點,而新建房屋的性質仍然取決于城市規劃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城市房屋拆遷分住宅和非住宅確定安置標準。拆除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為準。那么房屋拆遷安置的地點與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異地安置是指在原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區進行安置。拆遷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城改造的原則確定。因此,城市規劃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質,決定了拆遷安置的地點,而新建房屋的性質仍然取決于城市規劃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城市房屋拆遷分住宅和非住宅確定安置標準。拆除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為準。關于房屋拆遷安置的地點與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
1、拆遷安置的地點
2、拆遷安置的標準
正文:
一、安置地點
房屋拆遷時,安置地點有兩種:一種是原地安置,另一種是異地安置。原地安置是指在原來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范圍內,待新的工程建好后再遷回原地。異地安置是指在原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區進行安置。拆遷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城改造的原則確定。因此,城市規劃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質,決定了拆遷安置的地點,而新建房屋的性質仍然取決于城市規劃的要求。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質與被拆除房屋的性質不同,就不可能原地安置被拆遷人。另外,為了減輕城市中心區的人口密集,在拆遷中應采取鼓勵政策,調動一部分被拆遷人口遷往城市其他區域,也有利于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拆遷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異地安置:
(1) 因分戶需增加住房面積的;
(2) 拆除住宅房屋拆遷范圍內的新建房屋為別墅、公寓和商貿等非住宅用房的;
(3) 原住臨時建筑經審查確實需要安置住房的;
(4) 經市規劃、環保等主管部門認定不宜在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
二、安置標準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履行安置義務,是為了保障被拆遷人因拆遷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被拆遷人不應該、也無權乘拆遷之機為改善自己的工作、生活條件而侵犯拆遷人的利益。因此,確定拆遷安置標準的基本原則是拆除多少,安置多少。
一般情況下,城市房屋拆遷分住宅和非住宅確定安置標準。拆除非住宅房屋(如商業、辦公、旅館、工業用房等),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如果被拆遷人確實因工作需要,希望結合拆遷增加房屋面積,應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一般分情況處理:
(1) 公有非住宅,如糧、煤、理發、飲食店、集貿市場以及文教、衛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或事業性單位房屋,應按規劃要求就近安置;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異地安置。
(2) 私有非住宅。對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以原建筑面積,并適合于營業的房屋對原所有人進行安置;經批準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據各地方拆遷辦法具體規定辦理。
(3) 原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拆遷時按住宅安置;擅自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或轉租給他人的,應將改為非住宅或轉租部分的房屋面積從承租總面積中扣除,不作為安置依據。
(4) 利用臨時建筑、違章建筑從事經營的使用人應在公布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對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積的計算,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積計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算。
由于目前我國城市居民的房屋居住條件還處于較低水平,特別是舊城區居住的市民。為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提高居民的居住條件,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同時,為鼓勵被拆遷人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也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由于在城市房屋建設中,新建房屋用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時,兩者之間的房屋面積、套型不可能完全機上,在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積安置的原則下,安置面積與拆除房屋的差數一般掌握在一個自然間以內。




